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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国务院 56 号文件要求:“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、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,以利于社会监督。”

  国务院 56 号文件要求:“由(招标投标)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,通过行业自律,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”。

  《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》规定:“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……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……受理投诉、举报、申诉以及对违规、违反公约、失信、侵权行为的调查、鉴定、仲裁……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,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。 ”

  《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·违约处理》规定:可以通报批评、责成书面检查,暂停会员资格,在网站、会刊或媒体上公告,取消有关资格,建议政府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、减低或撤消资质或给与其他行政处罚等。违法的直接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