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通过行业自律 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
共同监督全省招投标活动的办法
一、实施共同监督的依据:
国务院56号文件授权统一跨地区、跨行业的招标投标协会“通过行业自律,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”。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将权力还给全体会员和业界公众,特此明确具体参与监督及投诉受理有关办法和途径,以便利大家行使自己的权力,履行自己的责任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。
二、监督的范围:
全省一切招标投标活动,不分行业、不分市县。无论工程建设、机电设备、土地、能源、水利、公路、医药、政府采购等等,只要是依法应该招标的项目,都是大家共同监督的范畴。同时协会受理投诉举报的情况也是大家监督的重要内容。对于一切违背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行规行约的行为,都可以向协会举报投诉。
三、监督的主体:
凡我省关心招标市场规范建设的社会各界,无论个人、单位,无论企业、社会团体、行政机关,都可按照本办法参与监督。
四、监督的受理:
协会秘书处受理各界招投标投诉举报。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先核实投诉举报人的真实身分,并为投诉举报存档、保密。
五、投诉举报办法:
投诉举报必须以书面形式附加相关证据进行,并由负责人亲笔签字。情况陈述应采用A4纸打印,并加注投诉举报人详细联系办法、工作单位、办公详细地址。单位应加盖公章并附上单位有关执照复印件,个人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。所有投诉举报人都需要经过身份核实确认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,秘书处可以不予受理。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,秘书处应当受理。
六、投诉举报程序:
投诉举报可递交到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,秘书处决定受理的,应给予有受理编号及受理日期的书面回执;提案者凭该编号回执监督秘书处对于其投诉的办理进度,并可对不按规定受理、办理其投诉的情况,向协会理事会、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发改厅及协会行政监督部门民政厅、协会业务指导机构国家协会等逐级反映或投诉。
七、投诉举报办理规定:
协会秘书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并决定是否受理,不予受理的书面材料仍需留档不得退还;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情况核实、调查;随后应尽快作出鉴定,或者是否提交仲裁委员会,或者出具意见转相关行政监督机关处理。
八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,可按有关程序修改,相关解释权属于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。
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
二00六年十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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