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我省关心招标市场规范建设的社会各界,无论个人、单位,无论企业、社会团体、行政机关,都可按照本规定提案。
二、提案可递交到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,秘书处决定受理的,应给予有受理编号及受理日期的书面回执;提案者凭该编号回执监督秘书处对于其提案的办理进度,并可对不按本规定受理、办理其提案的不诚信情况,向协会理事会、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发改厅及协会行政监督部门民政厅、协会业务指导机构国家协会等反映或投诉。
三、提案内容应为“合法规范统一招标市场的运作和共建”、“统一、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”,或对本规定提出修改意见。
四、提案应采用A4纸打印,并加注提案人详细联系办法、工作单位、住址。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提案负责人亲笔签字,单位应加盖公章并附上单位有关执照复印件,个人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