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投标、代理《信誉业绩等级资格证》
《招投标法》规定:投标人“应当具备相应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”、“资信良好”,“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”。
行业自律是国家对招投标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的最主要措施,是国务院的明文要求和授权,受国家《行政许可法》明确支持和保护,协会所发《信誉业绩等级资格证》等相关等级资格证有上述法律政策支持,具合法强制力,而且将依法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各类相关专业资格、资质、工商执照。任何行政机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拒绝执行,或者超出该证核定业务范围审批、从事招投标活动,都是违法违规,将受到严厉追究。
2、《招投标执业资格等级证书》
“招投标执业资格管理制度”和“招投标职业水平考试制度”是国家人事部、发改委遵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制定并要求招标投标协会实施的,拟于06年出台,然后正式实施。代理机构取得相关证书人员不足够将不能取得相应资质资格,招标单位取得相关证书人员不足够将不能自行招标,投标单位缺乏相应资格证书人员其投标等级资格将受限,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将不得在规定招投标领域执业,更不能成为评标专家。
3 、业主自行招标能力证明
国家鼓励业主自行招标,同时《招标投标法》第 12 条规定: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,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。”
签订公约的企业招标,符合法定条件可申请协会评审并证明其具备某项目的自行招标能力;会员企业招标,可申请协会协助完善法定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。 |